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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媒体大战(2 / 3)

怪不得电视台把这条新闻做得这么火?原来是后面有高人在撑腰啊!想到这里,我不由地为《省城晚报》感到委屈和遗憾了。

既然电视台的火力这么猛烈,你们那些个总编辑、社长什么的,就不知道了解一下电视台后面的背景,做些“诗外”的文章呢?

如果这么一招一势的对抗下去的话,电视台这个节目不把你们《省城晚报》搞死才怪!

奇怪的是,我产生了这样的想法以后,《省城晚报》的人似乎是嗅出了什么味道,火力就弱了许多。他们没有与电视台继续展开论战,而是仅仅发表了一篇小文章:既然……何必?

这个文章,几乎不算是什么文章,而仅仅是一个小小的提问。内容是:“既然凤凰公司如此的振振有词,如此的有理。

“请问:你们的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马先生,为什么还要带上自己的新闻科长,前来求情要求我们撤下那篇文章呢?你们凤凰公司做的真就那么无懈可击,一点也不瑕疵也没有吗?”

当然,这天晚上,省电视台的反击也相应简单了些,只是几句话的答复:“一个市级党委部门常委,带着自己的业务人员去请求你们撤销一篇假新闻,这说明了什么?

“说明你们不但是常常发表这种颠倒是非的文章,而市委常委领导对你们的做法只能是敢怒不敢言,占了理也不敢争辩,这正说明了你们平时的工作态度霸道。毫不讲理。

“除了这个原因之外,还能说明什么呢?”

接下来,是对《省城晚报》的致命一击:“人家前去要求你们撤销这篇文章,而你们的人是怎么答复的?你们趁机又提出了什么样的无理要求来?!

“你们敢在自己媒体上回答这个问题吗?如果不敢回答,我们可就替你回答了哈。

“呵呵,我们相信你们这张老资格报纸做事是正大光明的,就请明天把这个问题回答给全省的读者和观众好不好?!”

这天是星期六,是《省城晚报》发行量最大的黄金时间,《省城晚报》却好像是挂了免战牌,不但是对电视台提出来的尖锐问题避而不答。对于凤凰河漂流的这个案件,也是只字不提了。

一定是有高人出山,看出了自己的破绽,觉得不是电视台的对手。而认输又太丢人,就采用了这种退却策略。我判断道。

但是,省电视台却没有就此停止工作,而是做了个完美的收官。那位女主播也客气的很,不再数落《省城晚报》的错误观点和做法,而是捅出了另一个让我想不到的事情。

她们把《夏日晚报》的事搬出来了。女主播首先拿出那张《夏日晚报》来,将文建设那篇头版头条文章展示给观众看了一下,说道:

“今天,我们碰巧发现了文建设先生发表于《夏日晚报》的另一篇文章,这篇文章也是反映凤凰河漂流地情况的。

他说的是凤凰公司未经许可,非法开展漂流业务的情况,但是,第二天,这家报社就撤销了他的文章,并向凤凰公司和读者发表了道歉的声明。

而且刊登了一篇正面反映凤凰河漂流情况的新闻报道。我想,《夏日晚报》有错就改的诚恳态度,是不是值得我们的有关媒体学习呢?

接下来,是电视台请来的一位律师专门谈了对这一连续报道的看法,请他从专业角度谈一谈名誉权的问题。

这位律师就解答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

“其报道如果是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如果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认定,《夏日晚报》确实是侵犯了凤凰公司的名誉权,但是他们发现问题之后,立即果断的撤销了那篇文章,而且对对方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客观公正的报道。

“这种做法无疑是值得提倡的。

“打官司不是目的,维权也不是目的。司法工作的终极目的是创建一个和谐的法制社会,人人懂法,人人守法。那样的话,我们的社会才是和谐的、健康的,安定的。

“好了,这一轮关于凤凰河漂流事件的连续报道至此结束。祝愿凤凰河漂流工程早日峻工,造福于全省人民,为转变我们的经济增长方式,振兴我省老工业基地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随着律师解答问题的结束,连傻子也会听出来,这场两大媒体之战以电视台完胜、《省城晚报》完败而宣告结束。

但是,《省城晚报》毕竟是体制内的庞然大物,如果让他们像《夏日晚报》那样的公开道歉,怕是面子上实在挂不住。

省电视台只好把《夏日晚报》折腾出来,影射《省城晚报》的理亏。这样,已经是不错不错的结果了!